第一條? 根據民政部、財政部《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》(民發[2014]166號文件)和《鹽城市房地產評估與經紀人行業協會章程》的規定,以及本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? 鹽城市房地產評估與經紀人行業協會會員繳納會費標準為:會長單位、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9000元;理事單位、監事單位每年繳納6000元;普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3000元;門店、個人會員每年繳納1000元。
第三條? 會員加入本會后即繳納當年會費,由秘書處出具由財政部門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。
第四條? 會員一年以上無故不繳納會費的,經理事會批準,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第五條? 會費用于《章程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各項活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六條? 本會執行《民間組織非營利性會計制度》,遵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管理。
第七條? 協會秘書處每年將財務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,協會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,協會法定代表人變更應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八條? 經費支出由值班會長、法定代表人依次審批。
第九條? 本辦法自會員大會通過之后生效。
鹽城市房地產評估與經紀人行業協會
2024年1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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